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鄭國楨
王正木
黃秋菊
鍾國濱
被 告 林仁彬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被告林仁彬被訴誣告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 訴字第9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首揭規定,原告提起之 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