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235號
SCDM,104,審訴,235,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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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訴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中華民國馬戲藝術推廣協會
      中華民國國際城市文化交流協會
兼上二協會
代 表 人 朱啓屏
被   告 彰化縣退休教育人員交流協會
兼 代表 人 陳俊材
被   告 闕淑超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
度偵字第1072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數盈
                     書記官 陳麗麗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朱啓屏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 投標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闕淑超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 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陳俊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 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中華民國馬戲藝術推廣協會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 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國際城市文化交流協會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 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 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彰化縣退休教育人員交流協會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 金新臺幣伍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朱啓屏前①因恐嚇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 院)以87年度易緝字第1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朱啓屏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易字第2185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北地院以87 年度訴字第1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年,嗣朱啓屏提起上 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270號判決上訴駁回 ,復朱啓屏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臺上字第7229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③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以91年度易字第175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8月,嗣 朱啓屏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1083號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④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4年 度訴字第1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⑤因詐欺案件 ,經臺北地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 7月,嗣朱啓屏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52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⑥因詐欺案 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以98年度易字第 5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朱啓屏提起上訴,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2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最高 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以 101年度 臺非字第 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 刑11月確定;⑦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宜蘭地院以98年度簡 字第7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朱啓屏提起上訴,經宜 蘭地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1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⑧因誣告 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朱啓屏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0年度上訴字 第2222號判決上訴駁回,復朱啓屏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以100年度臺上字第 716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①⑤案 件,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253號裁定減為應 執行有期徒刑 9月確定;上開②至④案件,另經臺北地院 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09號裁定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 定,並與上開部分接續執行,於97年 7月15日縮短刑期假 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因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情節 重大而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有期徒刑7月又8日;上開⑥ 至⑧案件,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99號裁定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與上開部分接續執行,於 101年9月3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㈡、朱啓屏係中華民國馬戲藝術推廣協會(下稱馬藝協會)之理 事長及中華民國國際城市文化交流協會(下稱城交協會)理 事長兼常務理事,負責綜理兩協會會務,闕淑超為該兩協會 常務理事兼城交協會之副理事長,並負責兩協會之行政事務 ;陳俊材彰化縣退休教育人員交流協會(下稱彰化退教協 會)理事長,並擔任馬藝協會之理事與城交協會之監事。緣



朱啓屏得知新竹市政府所轄之新竹市立動物園於103年7月25 日將以公開取得企劃書之方式,辦理「新竹市立動物園遊客 服務中心委託經營管理計畫」之勞務採購案(下稱本採購案 )招標公告,屬於收入性質採購,並定於同年 8月26日開標 。
朱啓屏闕淑超為確保該標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 1 項所定 3家以上廠商投標之開標門檻,竟與原無投標意願之 彰化退教協會之理事長陳俊材,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別由朱啓屏代表馬藝 協會投標、闕淑超代表城交協會投標及原無投標意願之陳俊 材代表彰化退教協會參與投標(陪標),且該 3家廠商之標 價清單金額及企劃書內容等,均由朱啓屏繕寫及製作投標文 件,再交由闕淑超於103年8月25日16時45分許起至47分許止 ,至新竹市立動物園接續投遞上開 3份投標文件,著手以此 虛增投標廠商數,圖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已達法定開標門檻 而開標,使該案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然審查人員於同月 26日辦理開標作業時,發現上開3家廠商之投標標封、標價 清單筆跡雷同,且企劃書內容與編排格式均相同,又均由闕 淑超於上開時間接續送件,認有違反投標須知及3家廠商與 負責人之間具有重大關聯性之情事,爰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 第1項、第3項規定,當場宣布不予決標並宣布廢標,始循線 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第92條。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書 記 官 陳麗麗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麗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定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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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