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
原 告 王順美
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律師
黃國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44,27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8,76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5,400 元,尚應補繳723,360 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