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104年度救字第150號
原 告 高慶昌
原 告 李玉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被 告 鉅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琴
被 告 東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秀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含訴訟救助之聲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營 業所分別在新北市三重區及台中市,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八 德區長興路之工地現場,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 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趙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