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16號
PCDV,104,訴,616,20150811,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韓政義 
被 上訴人 梁建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肆萬捌仟貳佰玖拾
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叁仟捌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