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韓政義
被 上訴人 梁建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肆萬捌仟貳佰玖拾
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叁仟捌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