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王平方
被 上訴人 英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齊芬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34號返還價金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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