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345號
PCDV,104,訴,1345,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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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4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沈明國
      簡秋桂
      朱全佩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郭茂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反訴。查:
 ㈠反訴原告沈國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㈡反訴原告簡秋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0,0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㈢反訴原告朱全佩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0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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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