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343號
PCDV,104,訴,1343,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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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343號
原   告 鼎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儒隆 
訴訟代理人 柳景文 
被   告 順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慧 
訴訟代理人 王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經營貨物承攬運送之公司,於民國103 年10月間, 所屬員工蕭志銘獲得第三人口琴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口琴天堂公司)之請託,指定以小三通運輸模式,自台灣 運送口琴一批(下稱系爭貨物)至中國江蘇省泰州市海陵 區濟川東路錦秀華庭13棟B507室,經蕭員安排,即委託被 告進行系爭貨物之運送,經被告允諾承攬,並取貨進行運 送,此有被告出具之運送單據為憑。
(二)系爭貨物於交付被告運送後,迄今被告仍未將貨物送達於 指定地點交付收貨人,期間原告多次與被告確認,被告稱 系爭貨物係尚存於海關中未獲放行,惟被告幾經要求均無 法提出貨物遭海關扣押等正式書面證據或文件,至今已達 半年,縱該等貨物確屬遭海關扣置,顯已無獲放行許可之 望,即已形同滅失。
(三)原告係受第三人口琴天堂公司委託運送系爭貨物,系爭貨 物既已如前述滅失,口琴天堂公司即以託運人之地位,對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賠償系爭貨物之貨價新台幣 (下同)78萬4 千元,現並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4 年海 商字第4 號案件審理中。綜上,被告於本件屬運送人之地 位,依民法第634 條、第638 條第1 項、第226 條第1 項 規定,應對原告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四)併為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78萬4 千元,及自起訴狀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二、被告則以:原告另外委託被告運送的其他案件,該部分已經 賠償,此部分有賠償協議書可參,被告擬比照所載內容賠償 原告。又依被告公司之提貨單第五條規定責任限制,賠償最 高為實際支付運費的三倍,依照小三通物流業者大家的共識 都是要扣除客人給付的運費之後,再賠償給對方等語置辯。 並為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受第三人口琴天堂公司之請託,指定以小三通 運輸模式,自台灣運送系爭貨物至中國江蘇省,其並委託 被告進行系爭貨物之運送,而系爭貨物迄未送達到指定之 受貨人,嗣訴外人口琴天堂公司對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請求賠償系爭貨物之貨價78萬4 千元,現並於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審理中等情,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運送單、 開庭通知、起訴狀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6 至9 頁),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二)原告復主張被告應賠償系爭貨物之貨價,然為被告所否認 ,並抗辯:本件之運費為20,600元,因為扣貨的事情伊尚 未向原告請求,如果客人有付給原告運費,依運送單第五 條之賠償三倍是指扣除客人所給付的運費後再賠償給原告 等語。而查,依兩造之運送單第五條「責任限制」規定: 「在未向本公司申告貨物須保值的情形下,根據本公司提 單托運的物品,如有任何損失,將按下列賠償⑴賠償最高 為實際支付運費的3 倍。」等語,且被告所指最高賠償為 運費之三倍,依照小三通物流業者大家的共識都是要扣除 客人給付的運費之後,再賠償給對方,而本件之運費為20 ,600元等情,亦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5頁正面) 。況且原告亦自承與被告之另外一件運送貨品案件協商賠 償16,560元金額,是以其與被告順達公司約定的運費三倍 計算,再扣除對方付給我們的運費所得出金額等語,並有 被告提出賠償協議書及運貨單等為憑(見本院卷第47、48 頁)。準此,被告抗辯應以運費之3 倍為賠償金額,應堪 採信。
(三)綜上,本件系爭貨物之運費為20,600元,依運貨單第五條 規定,以3 倍計算賠償金額為61,800元,惟需扣除被告之 本件運費,是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41,200元(計算式 :20,600×3 -20,600=41,200元),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乏所據,不應准許。
(四)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 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 203 條亦有明文。是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04 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見本院卷第22頁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洵屬有據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634 、638 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41,200元,及自104 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又本件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 第1項 第5 款規定,不待原告聲請,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被告聲請宣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得免為假執行。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七、本件判決事證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 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均無影 響,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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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口琴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達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