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97號
原 告 楊清安
一、上列原告楊清安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佑融
即林世慶、陳幼真、鍾耀鴻、鍾弼丞、羅桂英、洪惠珠、陳
石民、曾榮輝、吳朝全、廖淑惠、鍾敏溱、李志政、吳美華
、曾慶文、蔡維志、楊清地、謝美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玖佰捌拾貳萬陸仟捌
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萬貳仟伍佰零
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捌拾萬貳仟零肆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