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997號
PCDV,104,補,2997,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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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97號
原   告 楊清安 
一、上列原告楊清安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佑融
  即林世慶陳幼真鍾耀鴻鍾弼丞羅桂英洪惠珠、陳
  石民曾榮輝吳朝全廖淑惠鍾敏溱李志政吳美華
  、曾慶文蔡維志楊清地謝美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玖佰捌拾貳萬陸仟捌
     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萬貳仟伍佰零
     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捌拾萬貳仟零肆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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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