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924號
PCDV,104,補,2924,201508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24號
聲 請 人 Neo Chuan Kiat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和洽好展示設備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
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
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
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1/1頁


參考資料
和洽好展示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