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41號
原 告 晶亮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王聲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7,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