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822號
PCDV,104,補,2822,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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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22號
原   告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原   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被   告 興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經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㈠就原告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
  下同)貳拾柒萬陸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尚應補繳貳仟肆佰
  捌拾元。
 ㈡就原告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肆拾陸萬肆仟柒佰伍拾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後,尚應補繳肆仟伍佰柒拾元。
二、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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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