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813號
PCDV,104,補,2813,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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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13號
原   告 富松工商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翰
被   告 中國台業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肆萬零貳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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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松工商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台業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業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