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794號
PCDV,104,補,2794,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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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94號
原   告 陳秀英
被   告 艾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參
  仟陸佰陸拾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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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