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734號
PCDV,104,補,2734,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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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34號
原   告  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霖
被   告  順虹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聰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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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虹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