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34號
原 告 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霖
被 告 順虹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聰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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