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699號
PCDV,104,補,2699,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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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99號
原   告  鍾梅英
       詹素貞
       詹順棋
       詹勳照
被   告  承楊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至仁
被   告  林繼斌
       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劉奕廷
被   告  莊英安
       暉煜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紀龍細
被   告  紀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伍拾叁萬捌仟陸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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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暉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