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688號
PCDV,104,補,2688,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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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88號
聲 請 人 利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錦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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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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