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717號
KSDM,89,附民,717,200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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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一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楊靖儀律師
        許瑜容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戊○○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0一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壹、原告部分: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略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貳、被告部分:被告丁○○甲○○丙○○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丁○○甲○○丙○○戊○○被訴誣告等一案,其中被告丁○○甲○○丙○○戊○○被訴誣告罪及被告丙○○被訴準誣告罪部分,業經刑事 判決諭知無罪;而被告丁○○甲○○丙○○戊○○被告偽證罪部分,則經 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 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怡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福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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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