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663號
PCDV,104,補,2663,201508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63號
原   告 周金河(即周斧金)
被   告 林施麗霞
      林進財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0,00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5,545元。
 ㈡提出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
  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