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董睿賢
李鳳淑
一、債務人董睿賢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伍
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李鳳淑、董
睿賢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董睿賢於民國96年12月至103 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
李鳳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2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39,715 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董睿賢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鳳淑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經查債務人李鳳淑於102 年2 月26日聲請
更生,因尚有債務,於102 年11月5 日之後成立,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28規定爰不為更生債權,是以債務人李鳳淑
應就其更生後之連帶保證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74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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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214,051元 │ 董睿賢 │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 │月1日起 │ │ │
├──┼─────┼─────┼──────┼──────┼───────┤
│ 002│125,664元 │李鳳淑、董│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睿賢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214,051元 │董睿賢 │自民國106年5│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 │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002│125,664元 │李鳳淑、董│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睿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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