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464號
PTDV,106,司促,7464,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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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董睿賢
      李鳳淑
一、債務人董睿賢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伍
  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李鳳淑、董
  睿賢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董睿賢於民國96年12月至103 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
  李鳳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2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39,715 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董睿賢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鳳淑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經查債務人李鳳淑於102 年2 月26日聲請
  更生,因尚有債務,於102 年11月5 日之後成立,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28規定爰不為更生債權,是以債務人李鳳淑
  應就其更生後之連帶保證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74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214,051元 │ 董睿賢 │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     │月1日起   │      │       │
├──┼─────┼─────┼──────┼──────┼───────┤
│ 002│125,664元 │李鳳淑、董│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睿賢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214,051元 │董睿賢  │自民國106年5│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     │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 002│125,664元 │李鳳淑、董│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睿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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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