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448號
PCDV,104,監宣,448,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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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楊全興
相 對 人 楊山
利害關係人 楊全富
      楊全愉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山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即相對人楊山前經本院以 102 年度監宣字第482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選 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利害關係人楊全富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嗣以102 年度監宣字第898 號陳報楊山之財產 清冊准予備查在案。因楊山腦中風及肺疾臥病在床至今,每 月之照護費用高達新臺幣(下同)7 萬6 千元。聲請人考量 楊山帳戶內存款未久恐將用盡,且處分不動產亦需花費時日 ,為支付楊山之照護費用,有處分楊山之不動產之必要,所 得價金將用以支應楊山之照護費用,前曾聲請本院准許聲請 人代為處分楊山名下之不動產,經本院以104 年度監宣字第 157 號裁定准許在案,惟尚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與前開 准予處分之不動產併同處分,為相對人之利益,爰聲請本院 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相對人名下之不動產等語。二、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屬編第4 章第2 節有規定外,準 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而依民法第1101條之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代為 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經法院之許可。
三、經查:
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利害關係人楊全富楊全愉之同意書、高雄 市鳳山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影本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4 年度監宣字第157 號卷宗核閱無誤,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 人楊山之利益,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楊山 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末查,本件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山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後,依法應以有利於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山之方



式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所得之價金,併予敘明。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附表: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山所有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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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不動產標示 │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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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鳳山區文英段 │ 10000分之14 │
│ │674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本標的權利範圍應│
│ │碼為高雄市鳳山區建國│隨同文英段6802建物│
│ │路二段73號 │移轉或設定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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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雄市鳳山區文英段 │1000000000分之1988│
│ │58地號土地 │(本標的權利範圍應│
│ │ │隨同文英段6802建物│
│ │ │移轉或設定負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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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