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吳金榜
相 對 人
即受監護宣
之人 吳慢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於
民國104 年6 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件關於「四湖鄉溪尾段新溪小段508號建面積1051.50平方公尺持分6/8由吳定福、吳銘之各取得3/8」之記載,應更正為「四湖鄉溪尾段新溪小段508號建面積1402平方公尺持分6/8由吳定福、吳銘之各取得3/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 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均 有準用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