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18號
PCDV,104,建,118,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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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8號
原   告 李輝德
被   告 毅俊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1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領據各乙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答詢表6 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 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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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毅俊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