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4年度,96號
PCDV,104,小上,96,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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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小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胡家麟
被上訴人  蔡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
月12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所 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 依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 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 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 令有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其上訴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
被上訴人於起訴狀內敘明電費及網路費用之支付,應依據電 力機關及電信公司開立之請款收據所載數額為給付,是依被 上訴人上開所述,其已自認會依單據分攤支付,而上訴人已 提出電信費收據,被上訴人就應依單據分攤給付,且上訴人 已於民國103年7月10日就半年來網路之總金額整理成單據, 當晚並將分攤清單交予第三人林韋志轉告被上訴人有關收費 細節,供其過目,數日後,伊電詢林韋志是否有告知被上訴 人,林韋志回應說被上訴人已知道了等語,伊就無向被上訴 人追討,豈料,被上訴人於同年10月15日即片面解約,電費 、網路費一毛未付,還要伊退還押租金,被上訴人一個月只 付6000元,就想把一切費用算給房東,乾脆住免錢的算了, 為此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網路費用、拆機費、違約損失共計 5166元等語。並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 5166元,及自10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經核,上訴人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 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 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 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規定,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 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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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