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4年度,337號
PCDV,104,家親聲,337,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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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莊韻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5 項第7 款及 第74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 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 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變更子女 姓氏事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而此裁判費如聲 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4 年7 月8 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4 年7 月15日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於104 年7 月2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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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