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1993號
PCDV,104,司繼,1993,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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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993號
聲 請 人 彭明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彭莉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00巷0弄0號3樓)之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4年
  5月3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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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