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358號
PCDV,104,司催,358,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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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歐視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媺珏
以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7 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0日 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5 月22日送達於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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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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