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272號
PCDV,104,司促,27272,201508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27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羅勝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陸佰伍拾柒
  元,及其中柒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
  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叁仟陸佰伍拾元,及其中陸萬陸
  仟玖佰叁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