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856號
PCDV,104,司促,26856,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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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8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朱隆振
一、債權人如對案外人(主債務人)朱書邑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債務人(一般保證人)朱隆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
  幣(下同)壹佰萬柒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其中壹佰萬元部分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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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