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八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罪罪嫌重大,復經通緝到案有 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怡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