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711號
PCDV,104,司促,26711,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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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71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簡逸松
債 務 人 張雯華
債 務 人 劉甄霖
一、債務人張雯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玖仟
  零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張雯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甄霖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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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