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601號
PCDV,104,司促,26601,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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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01號
債 權 人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奕達
債 務 人 錦上喜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肆佰柒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捌萬捌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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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上喜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