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810號
PCDV,104,司促,25810,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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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81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曾翰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柒佰玖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曾翰敏於民國101年7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4 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7 月12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10元及費用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
  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曾翰敏於民國98 年2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卡
  友優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4 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7 月14日止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5 元及費用32934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
  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
  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
  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三)緣相對人曾翰敏於民國93 年9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6 、7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4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7 月18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4360元及費用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
  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
  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581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曾翰敏 540│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1480元│0000000000│07月 13日  │      │點七九    │
│  │   │386    │起     │      │       │
├──┼───┼─────┼──────┼──────┼───────┤
│ 003│新臺幣│曾翰敏 540│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7780元│0000000000│07月 13日  │      │點七九    │
│  │   │386    │起     │      │       │
├──┼───┼─────┼──────┼──────┼───────┤
│ 005│新臺幣│曾翰敏 54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882654│0000000000│07月 15日  │      │六八     │
│  │元  │009    │起     │      │       │
├──┼───┼─────┼──────┼──────┼───────┤
│ 006│新臺幣│曾翰敏 552│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5085元│0000000000│07月 19日  │      │九九     │
│  │   │705    │起     │      │       │
├──┼───┼─────┼──────┼──────┼───────┤
│ 007│新臺幣│曾翰敏 552│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79962 │0000000000│07月 19日  │      │點七九    │
│  │元  │705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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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