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732號
PCDV,104,司促,25732,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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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3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簡洞森
      蕭牡丹
      林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陸仟叁
  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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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