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705號
PCDV,104,司促,25705,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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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0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謝百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壹佰陸
  拾捌元,及其中叁萬捌仟叁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繳款發生延滯時,第二個月
  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繳款發生延滯時,第三個月
  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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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