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668號
PCDV,104,司促,25668,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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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668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務 人 黃欣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肆佰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另逾期第一個月計收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陸佰元
  ,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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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