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563號
PCDV,104,司促,25563,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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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563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林口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錫根
代 理 人 李美瑱
債 務 人 許玉槡
債 務 人 郭志平
債 務 人 郭志琦
一、債務人郭志平郭志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義華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許玉槡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
  玖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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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