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437號
PCDV,104,司促,25437,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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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437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代 理 人 劉妙色、王偉甫
債 務 人 何宗哲
債 務 人 何陳嬌
一、債務人何宗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玖
  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
  人何宗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何陳嬌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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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