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247號
PCDV,104,司促,25247,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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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2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魏琬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陸佰零陸元
  ,及其中玖萬捌仟壹佰叁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
  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肆仟肆佰肆
  拾伍元,及其中捌萬零壹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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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