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099號
PCDV,104,司促,25099,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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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0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俊淋即陳金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叁仟陸佰伍拾
  陸元,及其中貳拾貳萬捌仟零肆拾玖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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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