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88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陳翰霆即陳奇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零貳拾伍
元,及其中肆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
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⑵貳萬貳仟壹佰叁拾伍元,及其中壹萬玖
仟伍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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