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676號
PCDV,104,司促,24676,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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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676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朱甚珍
債 務 人 張華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柒佰肆拾柒
  元整,及其中肆萬零貳佰柒拾柒元整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
  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
  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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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