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256號
PCDV,104,司促,24256,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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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25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黃培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
  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
  違約金肆佰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
  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培芬於民國(下同)93年5月19 日向聲請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及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5(日息約
  萬分之4.1)計算之利息與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
  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3年10月13 日止共消費簽
  帳新臺幣44,311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
  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容後
  補呈。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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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