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19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宗賢即陳亮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叁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以壹佰伍拾元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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