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176號
PCDV,104,司促,24176,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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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176號
債 權 人 高建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北義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洪銘陽
林錦秀洪賢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務人洪賢鐘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 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北義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洪 銘陽、林錦秀洪賢鐘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洪賢鐘戶籍 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 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 條規定,該支付命令就債務人洪賢鐘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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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義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