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990號
PCDV,104,司促,23990,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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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990號
債 權 人 江義珉
債 務 人 吳宗璟
債 務 人 吳泉漢
一、債務人吳宗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宗璟吳泉漢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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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