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9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湛竹明
債 務 人 許育誠
許偉泉
陳良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玖佰壹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許育誠前就讀淡江高中及真理大學期
間,邀債務人許偉泉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
臺幣30萬及80萬元之放款借據二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
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421,940
元(證一),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
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
,若借款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
一年之次日起(第4條第2項),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
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第5條及第4條第2項):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1 年期定期郵政儲金加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
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當時利率為年息1.83
%( 證二) 。
三、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
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
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
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
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
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
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 個月
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
過6 個月部分)計算( 第6 條) 。
(二)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
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第7條)。
(三)查債務人自104年4月20日預定還款日(即借款人應於1
04年4 月20日前繳納104 年3 月20日至104 年4 月19日之本
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即104 年3 月20日
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尚積欠本金346,910 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
已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
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 %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83%,違
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
、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第9條):
至於債務人許偉泉、陳良玉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
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
酌請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為寄
存送達,實感法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397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育誠、許│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346910│偉泉、陳良│3月20日起 │6月19日止 │ │
│ │元 │玉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6月2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育誠、許│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6910│偉泉、陳良│4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玉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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