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241號
PCDV,104,司促,23241,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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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241號
債 權 人 林陳豊惠
債 務 人 鄭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陸仟陸佰元
  ,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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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