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仲訴字,104年度,1號
PCDV,104,仲訴,1,201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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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仲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柏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娟
被 上訴人 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蔡枳松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 年度仲訴字第1 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肆拾貳
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貳仟肆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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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升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