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94號
PCDV,103,重訴,294,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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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鄭富美
      許進仲
      許秀珠
      許秀汶
      李秋香(即許進賢之繼承人)
      許曉芸(即許進賢之繼承人)
      許志豪(即許進賢之繼承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江施鍼
      江文宗
      江文榮
      江慧萍
      江奕儀
      江惠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156,8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11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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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